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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岗后,公司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发布日期:2018-11-27 08:47:29 作者: 点击:

文 / 谢炳城


【案例】

  岳某2015年6月中专毕业后,入职到韶关某公司任仓库文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由于岳某所制作的报表屡屡出错,2017年3月初,公司将岳某调岗至生产部任助拉,工资待遇不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3月底,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岳某不服,遂向公司提出继续留下工作,遭到公司拒绝。岳某离职后,觉得很委屈,遂向当地人社部门求助。


【评析】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得多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里所说的“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问原因、不分责任、不看理由,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无论是劳动者离职多年后重新入职,还是劳动者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公司虽与岳某协商一致,在其调岗后重新约定一个月试用期,其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的,需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第二次与岳某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了大半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向岳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延伸思考】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员工调岗、离职多年后又重新入职等情形,为了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企业往往会再次约定试用期,以考察其在新岗位上的工作表现。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是允许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则改变了这种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多次约定试用期。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次数,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鉴此,笔者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尽量在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好相对适当的试用期限,以充分考察劳动者的各项工作表现。在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及时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使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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