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些是由于找到了更加心仪的工作而自愿辞职,有些是因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雇的,还有一些则是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的,离职原因各式各样,不一而足。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曾于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帮助了因失去工作而生活无着落的国有企业职工。1995年,《劳动法》施行,该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具体如何获得帮助,可得到哪些补偿,则没有进行细化。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从此建立社会统筹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五险”框架全面建立,该法第五章用专章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规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条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领取。这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情况。然而,除一般情况外,当事职工往往还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当职工遇到特殊情况时,当事职工应当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呢?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种特殊权益。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权益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权益
3、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权益
4、农民工领取生活补助金权益
事实上,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劳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用工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界线已经越来越模糊,难以明确划分了。
来源:中人网 作者: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