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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高尚,你就可以违规?

发布日期:2018-10-11 17:44:08 作者: 点击:

有朋友问:员工张某2018年6月在公司挑衅滋事,先行施暴殴打同事刘某,刘某防卫过程中将张某打伤,张某因轻微伤住院,住院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以事假计算。2018年7月张某因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2018年8月,张某提请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被驳回。同月底张某又将医院诊断证明邮寄至公司,要求支付1个月的病假工资,请问这样的诉求是否又合理依据?


因工作原因斗殴住院,应申报工伤,还是需要支付病假工资?




先说结论,从案例的描述看,可以认定张某不属于工伤,公司也不需要支付他病假工资。公司根据合法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并保留张某学习知悉证明的前提下和他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张某这是在胡搅蛮缠。




原因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张某属于主动打架斗殴的致伤,不能构成工伤。他属于故意伤人导致自己受伤,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致伤。所以张某的受伤并不是工伤。




那么,张某属不属于病假呢?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其实,我觉得原理上,张某是可以请病假的,但是在这个案例里面,张某并没有事先履行公司规定的请病假的相关手续。所以张某不能以病假论。


另外,我觉得公司的做法也欠妥当。如果公司有根据合法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并保留张某学习知悉的证明。那么其实应该可以在张某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后,短时间内就和他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不会有案例中这种的劳动争议存在。




这里最容易引起误解的点是“因工作原因斗殴”,白话说就是,他俩打架不是因为他俩有什么私人恩怨,而是因为工作上的事。难道因为工作上的事,这个事件就突然可以变得情有可原了?我们就可以网开一面了?


假如现在有一群孤儿院的孩子生活困难需要救助,于是我就化身成一个侠客专门去劫富济贫。因为我有一个高尚的理由,所以我就可以违法犯罪了吗?当然不可以!工作原因不是任何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借口,就像任何高尚的原因都不是任何人违法犯罪的借口。


当然,我认为法理和情理要兼顾,完全按照法理和完全讲情理都是偏颇的,如果真的是因为工作原因,公司有一些网开一面的行为也是可以的。但是这里不代表要由着张某的性子来。


兼顾制度,又不失人情;严肃纪律,又不生硬。就好像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马谡不听话擅作主张,失了重要的战略要地,诸葛亮为了严肃军纪,必须斩了他,这个没商量。但是诸葛亮斩他的时候要考虑人情,毕竟是跟了自己这么多年的老将领,而且其他的士兵都在那看着,如果诸葛亮表现得太狠了大家可能也会有些微言。


所以诸葛亮怎么办的呢?他哭了,而且哭着和马谡说,以后你儿子就是我儿子!军纪严明,又恩威并重,诸葛亮确实厉害。所以有时候我们在做事的时候也要学这种中庸,中庸就是刚刚好,不偏不倚,不走极端。




所以,根据案例,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保证规章制度都经过合法程序通过。


2.保证员工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


3.出现问题之后及时处理,快刀斩乱麻,不要拖拉。


4.遵从法理,也考虑情理,二者兼顾来处理劳动争议。


本文网址:https://www.syxyrlzy.com/news/559.html

相关标签:人力资源,工伤,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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