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工 1、 临时工的特点之一是灵活性,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雇,又不用背负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其他成本。 2、 弊端:临时工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3、 临时工通常以日计酬,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无升迁和年终奖,不享受正式工的。 二、 1、,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双方协商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为员工缴纳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员工自行缴纳。 3、从事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 三、变革与发展 1、“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意思是要么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临时工,要么不签合同为非法用工(这种情况也不存在临时工)。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随着威客、工作任务外包等新型用工形式的发展,临时工的队伍反而越来越壮大。 2、有一种建议认为,要严格执行的有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同时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杜绝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