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管理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泗阳新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泗阳新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时经理

手机:18051192605

邮箱:3110926061@qq.com

传真:0527-85235663

网址:www.syxyrlzy.com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市民大道东侧绿都第一城商铺S6、S6-301、S6-401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04-01 00:00:00 作者: 点击: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要签试用期合同,还是签劳动合同是不是要等到试用期过了,才能签订很多人以为试用期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转正的时候才签劳动合同。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吗?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宇人力.jpg




来自:大律师网

本文网址:https://www.syxyrlzy.com/news/705.html

相关标签:试用期,劳动合同,新宇人力资源

近期浏览:

走进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展示
外调合作区域
荣誉资质
服务项目
人力外包
人事代理
服务外包
小时工外包
客户案例
客户案例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客户服务
联系我们

企业名称:泗阳新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经理

手机:15605286330

邮箱:1151133730@qq.com

传真:0527-85235662

网址:www.syxyrlzy.com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市民大道东侧绿都第一城商铺S6、S6-301、S6-401


劳务管理  

            招聘网                     

  • 网站首页
  • 咨询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