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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可享有哪些病假权益?

发布日期:2018-12-14 09:33:33 作者: 点击:

员工患病,可享有哪些病假权益?


 


文 / 谢炳城


 


【案例】


  杨某于2016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到合肥某电子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2018年3月初,杨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需手术治疗,杨某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请了病假。两周后,杨某出院,因伤势较重,左腿膝盖骨完全对折断裂,需要较长时间恢复,杨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康复。7月底,杨某回到公司上班。然而,杨某共休了四个多月病假,公司只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其余部分按事假处理。杨某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其工资,遂要求公司补发未发部分的病假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后,向人社部门求助。


【谢炳城评析】


  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其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依法给予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可见,医疗期的长短由两个指标所决定,一是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二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医疗期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


  其二,医疗期间,企业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各地区对病假工资也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并且均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作为下限。比如,《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22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其三,在医疗期内,员工劳动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所说的第40条、第41条,指的是企业不得对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本案中,杨某大学毕业即入职该公司,截止至其受伤时,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不足二年,根据前述规定,杨某应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公司依法支付杨某三个月病假工资,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按无薪事假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杨某了解了有关员工病假的相关权益知识,并接受了公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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