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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 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18-03-20 16:15:05 作者: 点击:


    生育医疗费用的定额补贴标准是: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200元/人次;妊娠4-7个月(含7个月)流产或引产400元/人次;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1500元/人次;产道分娩1500元/人次;剖宫产3000元/人次;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

 

    参保女职工在本地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施行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与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暂不实行,仍采取窗口报销)。参保女职工分娩前,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到单位参保所属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分娩备案手续。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登记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时应认真查验、核实身份。如因情况紧急,参保人员未能持卡就医,可按急诊报销处理。

 

    待遇怎样发放?出现并发症(合并症)怎么办?

 

    根据人社部和我省有关要求,现生育待遇的发放方式由单位代为领取,调整为发放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能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及天数按《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133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自协议医疗机构持卡结算或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的次月起,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计算,按月发放到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在扣除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住院支付标准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后,剩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未持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在扣除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住院支付标准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后,剩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关于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支付范围,由市人社局组织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妇产科专家确定并予以公布。今后,还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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